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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低空经济时代下的无人机物流配送:法律挑战与应对
编辑:小编 时间:2024-05-22 浏览:

一、低空经济多场景应用探索的时代背景

      低空经济是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具有产业链条长、辐射面广、成长性和带动性强等特点,主要包括低空制造、低空飞行、低空保障和综合服务(见表1)。其中,低空飞行产业是低空经济的核心产业,而无人机产业则无疑是低空飞行产业的主导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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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低空经济的产业分类


二、我国无人机物流配送的发展现状

      无人机和汽车、飞机、计算机、机器人技术非常接近,它是交通范式的转换,是一种飞行器,也是一个自动化的机器人[1]。我国目前已在多种场景对无人机的利用进行商业化探索。例如以植保无人机为载体发展的低空经济农业场景,利用无人机进行农药喷洒、监测农作物生长情况。应用无人机+文旅开创旅游新业态,用于游客指引、景区巡查与安保、无人机表演。

      在传统物流运输无法满足快节奏需求的当下,将无人机技术应用于物流配送领域的优势明显,不仅可以降低人力成本,也可避免路面交通拥堵影响,推进物流运输方式的多样化,优化物流配送结构。2015年,淘宝网作为阿里巴巴旗下的电商平台,首次采用了无人机技术进行客户快递配送。紧随其后,2016年,京东集团开始着手自主研发物流配送无人机,并在江苏宿迁圆满完成了首次无人机物流运输配送任务。随后,京东集团于2017年将无人机配送技术引入了陕西西安,并依托互联网和导航技术,建立了一个覆盖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无人机物流配送网络,有效解决了快递配送效率低下的问题。2018年,上海金山工业区开辟一条专门用于无人机物流运输配送的低空线路,为我国无人机物流运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到了2023年2月19日,顺丰集团实现了我国首次跨海无人机快件运输业务[2]

      2023年以来,苏州市邮政管理局推动在《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中增加“率先在末端配送等领域应用智能车联网”内容,推动《城市车联网 无人快递车运营管理规范》地方标准正式出台,与相城区合作共建无人配送示范区建设。首批共有28条运营线路,由新石器、九识、智梭等无人车企业与顺丰、中通、韵达、极兔等快递企业合作运营。2023年12月1日,《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后文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在这一特殊日子里,苏州市相城区召开了《条例》宣传会暨智能车联网产业链对接会,同时也标志着快递无人配送示范区首批运营线路的正式启动。


三、无人机物流运输配送领域的法律风险及立法不足

      在无人机物流配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无人机相撞、炸毁、坠落等安全问题,干扰其他民用航空运营问题以及偷拍居民隐私等行为。从民用无人机风险角度看,主要可分为内部及外部风险(见表2[3]),在物流运输配送过程中,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安全、个人身体和财产安全、隐私权侵犯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此外,由于无人机主要在低空运行,还可能会引发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再者,还存在无人机干扰通讯信号和网络传输的风险,以及无人机之间发生碰撞后法律责任和救济不明确的挑战。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无人机运输配送行业标准体系,无人机运输配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规则不明确,存在较多立法空白,鉴于篇幅所限,笔者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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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民用无人机内部及外部风险

(一)运输配送型无人机产品标准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针对无人机产品的分类尚不够科学,产品监管的具体规则存在滞后和缺失。我国现行的规则对无人机主要进行了两重区分:一是将模型无人机的监管交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导; 二是在此基础上倾向于将小型、轻型、微型无人机归纳到产品责任的管理范畴中,将中型和大型无人机纳入到适航管理的范畴中。换言之,现在的无人机管理是以无人机的重量作为主导分类标准,但是对无人机用途和飞行空域对无人机分类的影响关注不足。[4]与此同时,对于专用于物流运输配送的无人机适用何种产品标准未有规制。观他山之石,美国通常通过针对无人机使用目的、重量、运行区域、高度、速度、时间等,做出不同的分类及管控要求。


(二)相关法律责任承担规则缺失

      无人机作为新兴科技产物,对其规制的法律框架系从陆地拓展至空域,考虑到无人机物流配送的普及及其运行过程的各类法律风险,该领域无疑会产生较多特殊的法律责任。在物流配送方面主要可能会产生的责任类型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

      无人机在运行过程中如果突发炸毁、坠毁或遥控失灵导致侵权问题,往往可能是由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此时,受侵害人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责任的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目前存在法律空白。而无人机坠毁可能是由于气象原因影响,无人机自身故障、地面平台的指令、驾驶员操作失误、黑客攻击等多种问题导致。如何界定相应责任,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承运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多种法律主体。

2.无人机致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

      在无人机发生爆炸、坠毁等事件可能导致地面人群受伤或物品损坏的情况下,针对侵权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供参考。我国立法在无人机坠落侵权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针对无人机在物流配送过程中坠落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需要明确是否适用过错原则或无过错原则,以及将无人机的侵权类型归类于高度危险责任还是一般侵权责任。此外,对于赔偿责任的认定,是仅限于物流运输公司还是应扩大至无人机的生产者,也需要相关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3.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划分

      如果在物流配送中发生托运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即无人机物流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分别承担何种责任,尚无具体法律规定。若事故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例如操作不当、违反安全规定等,承运人承担何种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无人机固有缺陷、或由于托运人未按照要求进行规范放置、提供的不准确信息或指示导致的,承运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是否有免责事由等,均存在争议及立法空白。


(三)无人机物流配送监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已有美团等公司使用自研无人机进行外卖等物流配送,然而我国目前还未成立专门的部门用于监管无人机物流配送。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无人机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然而,在具体的监管部门设置、监管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并未有具体规定。此外,除了无人机本身的产品监管规则缺失外,在无人机的销售和准入方面也缺乏市场监管,对无人机的使用者和操作者的技能和资质缺乏审查制度。在此基础上,如何保障无人机安全运行、如何规划飞行路线、如何开展运行风险评估、飞行计划及数据报送、联防联控等,也无参考依据。


四、填补立法不足,应对低空经济时代挑战

(一)统一物流配送型无人机产品标准

      从无人机部件质量的角度考虑,建议通过对无人机主体机身、制动设备、任务载荷、机翼、外设接口等方面进行完善,来改进物流配送型无人机产品标准。例如,在选择机身材料时,应优先考虑耐撞击性和耐高低温等特性,以确保无人机在各种环境下的稳定性和耐用性。对于电池和发动机等续航标准,需要设定相应的要求,以保障制动设备的持续运行,从而避免无人机突然坠落造成风险。在任务载荷方面,应规范所需设备,确保其与无人机的稳固衔接,以防止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脱离机身或坠落的情况。针对机翼,应根据无人机的体积、重量和物流配送任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材料,以增强飞行悬停能力和稳定性。在外设接口方面,应采用统一标准设置接口,以便无人机能够兼容各类常规设备。

      从无人机安全保障的角度考虑,管理无人机的安全技术内容时,建议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积极响应技术,二是被动限制技术。积极响应技术旨在保障无人机本身的安全,可在无人机系统中植入一系列技术措施以应对特定情况。这些技术包括无人机电池剩余电量提示技术、通信链路和数据传输线路抗干扰技术、飞行数据加密技术、间隔保持技术、识别—避撞技术、远程定位与报告技术、自动返航技术等。此外,当无人机的运行速度和重量可能导致冲击力超出阈值时,应采取缓冲技术,如配备降落伞或紧急气囊,以减少其冲击力,从而减少可能的损害。被动限制技术旨在防止无人机被不当利用,对其采取技术限制手段。例如,可以在无人机系统中植入电子围栏技术,以避免其进入禁止或限制空域,从而防止无人机的不当利用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5]这些技术措施旨在在无人机发生故障或被不当利用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对无人机物流配送相关法律责任立法规制

      建议明确无人机生产者、销售者、驾驶人、所有权人等法律主体的义务及责任。对于无人机侵权行为,设立明确的责任分配机制。有学者建议,由于无人机的高度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地面第三者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从保护弱者群体、合理分担侵权损失、督促无人机物流运输操控者提高安全注意义务的角度考量,无论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侵权行为人操作不当导致,还是由于运输物流产品或无人机本身存在产品缺陷导致,均应当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制侵权行为人,以尽可能避免无人机侵权事件的发生。但部分物流配送型无人机可能属于小型、轻型无人机,其坠落并不绝对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笔者建议应根据操作者的过错程度、设备固有产品质量问题、气象因素、第三方的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责任。


(三)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监管体系

      1.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开展无人机物流配送业务的主体及无人机进行事前审查,严格把控无人机的质量标准和审核操作者的技能和资质。市场准入审核针对个人和企业的标准应当有所区分,对于大规模投入商业使用的批量无人机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检验和审核流程才能准入市场,而对于个人可能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持有相应技能证书。这个过程可能需要质监局和相关专业人士依照标准审核。同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应授权市场监管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

      2.建立市场及运营监管制度。建立市场及运营监管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必须确立明确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以免责任推诿。建议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制定相关监管措施的细则。由于无人机监管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运输线路、操作规则、系统定位等,必须由多个部门协调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详细规定其权责和义务。其次,监管内容应具体到无人机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在物流运输中是否符合安全准则、操作员是否合法,以及相关系统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最后,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包括规划无人机配送路线、监测数据报送、风险评估等,以便及时掌握无人机的运行情况,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无人机安全运行,避免可能对地面造成的损害[6]。


五、结语

      在低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无人机物流运输配送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人们对即时配送和高效物流的需求不断增长,无人机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配送工具,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快速、直线的飞行路径能够大幅缩短配送时间,同时无接触性也有助于减少人为因素引起的错误和延误。从食品配送到医疗物资运输,无人机都有望为各行各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推动整个物流行业向更加智能化和先进化方向发展。

      为了确保无人机的安全运行和公共利益的保障,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我国急需制定统一的制度,以确保无人机物流运输行业的有序发展。


本文章来源:大成苏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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